代办证件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时提交相应材料:
(1)名称变更: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的名称;
(2)住所变更: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负责人姓名。
(4)注册资本变更: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5)实收资本变更: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
(7)股东变更: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8、公司执照正、副本(名称变更的需交回原公司印章);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申请变更登记的一般流程
1.变更工商登记(营业执照)----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3.变更税务登记----4.变更开户许可证
注:许可证变更按许可条件分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前置许可一般变更许可证后变更营业执照,后置许可的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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