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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简称)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
1、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次年一月份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辅导期(2015年1月后一般企业都没有辅导期,详情可咨询158 5793 6770)。
2、新办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辅导期(2015年1月后一般企业都没有辅导期,详情可咨询158 5793 6770)。
3、转制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一律暂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1、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报批
纳税人领取表格后,应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所有副本);(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4)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名单及证明;(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7)新办企业验资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5年4月后申请简化:(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小规模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企业,国税将强制认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可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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